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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7條

下列機關(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從事本辦法之各項業務認可: 一、政府機關(構)。 二、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 三、法人、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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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