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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 第6條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所稱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內容如下: 一、輻射防護人員之輻射防護訓練。 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之輻射防護訓練。 三、鋼鐵建材輻射偵檢人員(以下簡稱輻射偵檢人員)之輻射偵檢訓練。 四、本法
第十四條
第四項規定之教育訓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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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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