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 第14條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第14條

設施經營者依第十二條規定,設立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時,應製作、保存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委員名冊。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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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