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 第13條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第13條

設施經營者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設輻射防護管理組織或置輻射防護人員時,應填具附表三輻射防護業務單位(人員)設置申報表,送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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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