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 第2條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第2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之輻射防護管理組織,係指輻射防護業務單位及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 前項輻射防護業務單位應置業務主管及輻射防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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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