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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一句話看懂
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規範了轉讓毒品的數量與加重其刑的關係,目的是為了明確轉讓毒品案件中從重處罰的數量界限,以供司法機關辦理相關案件時參考適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9-11-20・共 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八條
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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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如下: 一、第一級毒品:淨重五公克以上。 二、第二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 三、第三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四、第四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前項所稱淨重,指除去包裝後之毒品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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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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