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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第2條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如下: 一、第一級毒品:淨重五公克以上。 二、第二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 三、第三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四、第四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前項所稱淨重,指除去包裝後之毒品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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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