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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21條

船用品轉口申請人違反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者,由海關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二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辦理轉口業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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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