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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第7條

參加專業訓練之不動產估價師受訓完成後,由辦理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發給完成專業訓練時數之證明書。 遲到、早退超過十分鐘者,該節時數應不予計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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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