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 第6條

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第6條

辦理專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得按簡章、教材印製、教學場地租用、教授鐘點費、行政事務等實際費用覈實計算,向參訓人員收取報名費及學費。 每班參訓人員不得超過一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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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