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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10條

檢驗機關完成物品試驗後,發給報告。完成其他技術服務須發給報告者,亦同。但訓練服務檢驗機關得發給訓練證明,不發給報告。 前項報告僅對樣品負證明責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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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