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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12條

檢驗機關留存之報告及申請文件,其保管期限為五年。但提供商品型式認可或商品驗證登錄之用者,保管期限為十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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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