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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物品試驗:指對商品之品質或性能為分析、化驗或試驗等技術服務。 二、其他技術服務:指提供技術性鑑定、評鑑、校正、訓練等技術服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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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