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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 第3條
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3條
廠商委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應填具申請書連同應繳費用、所需樣品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辦理。 廠商以郵寄、傳真或網際網路方式辦理者,檢驗機關得先行受理,於核計前項應繳費用後,通知廠商限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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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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