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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檢驗機關得派員臨場辦理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 一、因試驗樣品笨重、易破損、高價位、高精密性或屬大宗物品者。 二、利用廠商之場地設備者。 三、其他特殊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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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