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 第4條

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4條

廠商因沖退稅需要,須檢驗機關派員取樣者,應於申請書註明。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