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 › 第5條

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 第5條

公聽會議程如下: 一、主持人說明會議進行方式。 二、整治計畫提出者說明。 三、參加人員陳述意見。 四、散會。 主持人得依實際需要變更前項議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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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