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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18條

受補助單位收受退還之支用單據後,應依其主管機關訂定之法規與會計制度辦理保存及銷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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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