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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20條

申請應訴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案件之補助者所代表之應訴廠商,其出口涉案產品至提控國之數量,應占我國出口該產品至提控國總數量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但經所屬公會提供相關資料,並經評估廠商之應訴對整體涉案產業確有實質助益者,不在此限。 前項比例之計算,應以應訴廠商於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案展開前三個完整會計年度之任一年度為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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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