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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適用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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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以下簡稱本事業)及融資性租賃交易,應依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第3條本事業於推出與融資性租賃交易有關之新產品、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辨…第4條本事業進行融資性租賃交易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第5條本事業應依其規模、風險等配置適足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資源,並由董事會指派管理層級人員一人擔任…第6條本事業應確保建立高品質之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包括檢視員工是否具備廉正品格,及執行其職責所需之…第7條本事業應辦理下列事項之獨立查核,並提具查核意見:一、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第8條本會對本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執行情形,得採風險基礎方法隨時派員辦理查核,查核方式包括現地…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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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