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2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以下簡稱本事業)及融資性租賃交易,應依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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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