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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第6條

事業機構申請辦理員工進修訓練補助,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受理申請日 起三個月內一次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前項補助辦理訓練期間,以年度開始之日起至同年度十一月十五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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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