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設施規劃設計標準 › 第4條

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設施規劃設計標準 第4條

農地重劃區內灌溉用水量,應以作物、土壤、氣象、灌溉方式等條件而定,其給水路之設計流量應以尖峰用水為準。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設施規劃設計標準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