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設施規劃設計標準 › 第5條

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設施規劃設計標準 第5條

給水路長度應配合重劃土地坵形設計。主給水路長度不得超過一千五百公尺;小給水路長度不得超過六百公尺。但地形特殊經規劃單位水理分析認其流量能達尖峰用水量者,不在此限。 給水路之計畫水位應高出灌溉土地田面十公分以上。但地形特殊之個別坵塊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設施規劃設計標準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