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 第53條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53條

重劃區農路與非農田水利署管理之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由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機關、團體管理維護者,縣(市)主管機關於工程驗收後,將農路、水路用地資料及有關工程設施、竣工圖說及地籍資料,列冊送交指定之機關、團體接管維護。 重劃區農田水利署管理之水路及水利設施,其工程由農田水利署辦理者,於工程驗收後,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地籍及有關資料,交由農田水利署逕為接管;其工程非由農田水利署辦理者,於工程驗收後,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水路及水利設施用地資料、工程設施、竣工圖說及地籍資料,列冊送交農田水利署接管,工程驗收時,農田水利署得就水路及水利設施會同驗收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2條看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5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