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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54條

第 七 章 農路、水路管理維護
重劃完成,農路、水路之管理機構,對於重劃區之農路、水路,除防氾及災害搶修即時辦理外,每年應擬具歲修計畫,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編列年度預算實施之。 前項農路、水路之管理維護,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要點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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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5條重劃後防風林用地,應登記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所有。其管理維護準用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規定…

「農路、水路管理維護」的其他條文

第53條重劃區農路與非農田水利署管理之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由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機關、團體管理維護者…第55條重劃後防風林用地,應登記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所有。其管理維護準用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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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