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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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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 第29條
出租耕地因實施重劃致標示變更或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應依據公告確定結果,逕為變更或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 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左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 一、因出租耕地畸零狹小,而合併於其他耕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 二、因出租耕地畸零狹小而未受分配土地者,所應領受之補償地價,由土地所有權人領取其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其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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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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