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地重劃條例 › 第34條

農地重劃條例 第34條

重劃區範圍內之土地於重劃後,應分別區段重新編號,並逕為辦理地籍測量、土地登記、換發權利書狀、免收登記費及書狀工本費。
AI 白話解釋
← 第33條看 農地重劃條例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