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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
› 第9條
農地重劃條例 第9條
第 二 章 選定重劃區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時,得同時公告於一定期限內禁止該重劃區內土地之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禁止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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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地重劃條例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7條
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
第39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並責令恢復原狀:一、未經許可,私…
「選定重劃區」的其他條文
第6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就轄區內之相關土地勘選為重劃區,擬訂農地重劃計畫書…
第7條
農地重劃計畫書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於重劃區所在地鄉(鎮、市、區…
第8條
依第六條勘選之農地重劃區,因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
第10條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農地重劃,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之;其獎勵…
← 第8條
看 農地重劃條例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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