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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 第39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並責令恢復原狀: 一、未經許可,私自變更重劃農地之使用者。 二、違反依第九條規定之公告,致妨害農地重劃之實施者。 三、以占有、耕作、使用或其他方法,妨害農地重劃計畫之實施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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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