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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場及農業合作社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登記辦法 第9條

農場或農業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 一、喪失第二條第三條所定資格。 二、未依前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知有前項各款情事者,應主動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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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