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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場及農業合作社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登記辦法
› 第3條
農場及農業合作社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登記辦法 第3條
合作社具備下列資格者,得申請登記為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七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農業合作社: 一、依合作社法
第九條
規定取得登記,並經營農業生產或運銷業務之合作社。 二、有自然人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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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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