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 第1條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農會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農會信用部業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第3條農會信用部之設立許可、撤銷與廢止許可、停辦及復業事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金融部門洽商…第4條農會信用部及其分部應經財政部許可,並取得設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信用業務。
看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