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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農會信用部之設立許可、撤銷與廢止許可、停辦及復業事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金融部門洽商建設或農業部門後,轉報財政部核准辦理。省級農會信用部由財政部洽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 農會辦事處辦理信用業務,應設置信用部分部,並準用農會信用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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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