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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第 三 章 主任之資格條件
擔任農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者,其專業條件應事先檢具有關證明或聲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省級農會信用部報財政部審查。 農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於充任後,審查機關發現前項證明或聲明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致其資格不符第十一條規定或有第十二條規定情事者,或於充任後發生第十二條規定情事者,應通知該農會,該農會並應於通知日起算一個月內依前項規定另提報具備資格者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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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之資格條件」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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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