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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 三 章 主任之資格條件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農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者。 四、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五、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六、違反農會法、漁會法、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七、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八、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行者。 九、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者。 十、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者。 十一、因違反農會法、漁會法、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信用合作社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五年者。 十二、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者。 十三、擔任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證券金融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期貨商或保險業(不包括保險輔助人)之負責人者。但因農會與銀行間之投資關係,並經財政部核准者,得擔任其他銀行之董事、監察人。 十四、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農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者。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條擔任農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者,其專業條件應事先檢具有關證明或聲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政…第29條本辦法修正施行後,農會信用部不符合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七條規定者,應於一年內調整…

「主任之資格條件」的其他條文

第11條農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除應曾參加財政部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徵信、授信、存匯、稽核業務研…第13條擔任農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者,其專業條件應事先檢具有關證明或聲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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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