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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 第3條

農、漁會信用部之輔導,除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掌辦理者外,有關業務輔導部分,由財政部、直轄市政府財政局分別委託臺灣省合作金庫負責辦理。但金門縣及連江縣農會信用部之業務輔導,由財政部另行委託之金融機構辦理。 受委託輔導機構辦理輔導工作,對省級農會得洽請財政部,省級以下農、漁會得洽請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會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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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輔導農、漁會信用部之工作目標在於促進其健全經營,藉由輔導各項經營,藉由輔導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及…第4條輔導機關(構)輔導農、漁會信用部業務經營之工作項目如下:一、輔導釐定業務規章,建立各項經營管…第5條受委託之輔導機構於辦理農、漁會信用部輔導工作,發現有不符規定情事,經追蹤輔導仍未改善者,應報…第6條農、漁會信用部之業務經營,如遇有重大偶發事件,輔導機關(構)應即協助處理。其情節重大或違反法…第7條輔導機關(構)辦理農、漁會信用部輔導工作,如需查閱或索取有關憑證表報資料,農、漁會信用部應配…第8條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應每季將專案小組輔導成果報告,併同受委託輔導機構之輔導意見,函報…第9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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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