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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
› 第5條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 第5條
受委託之輔導機構於辦理農、漁會信用部輔導工作,發現有不符規定情事,經追蹤輔導仍未改善者,應報請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處理,並副知財政部、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及縣、市政府農業部門(直轄市為建設部門)。 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經評估農、漁會信用部之業務經營有損及會員及存款人權益之虞時,專案輔導小組應會同農業部門或建設部門派員列席理事會及其他法定會議,並促請研提計畫,函報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研擬處理意見,報財政部處理,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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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據農會法第五條第五項及漁會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輔導農、漁會信用部之工作目標在於促進其健全經營,藉由輔導各項經營,藉由輔導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及…
第3條
農、漁會信用部之輔導,除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掌辦理者外,有關業務輔導部分,由財政部、直轄市政府財…
第4條
輔導機關(構)輔導農、漁會信用部業務經營之工作項目如下:一、輔導釐定業務規章,建立各項經營管…
第6條
農、漁會信用部之業務經營,如遇有重大偶發事件,輔導機關(構)應即協助處理。其情節重大或違反法…
第7條
輔導機關(構)辦理農、漁會信用部輔導工作,如需查閱或索取有關憑證表報資料,農、漁會信用部應配…
第8條
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應每季將專案小組輔導成果報告,併同受委託輔導機構之輔導意見,函報…
第9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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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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