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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出資,係指由五個以上農會擔任發起人共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認股行為;所稱投資,係指取得農會組織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行為,或由五個以上農會取得符合本法第四條所定農會任務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行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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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