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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農會推廣互助訓練經費保管運用辦法 第10條

推廣、互助經費之運用,審議小組應於年度結束二個月內,將該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綜合報表,送由全國農會轉報各申請農會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及上網週知各級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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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