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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施行細則
› 第23條
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第 五 章 職員
全國或省(市)農會依本法
第二十六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農會聘任職員統一訓練,應組設聯合訓練機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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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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