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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第三條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農會之指導監督,應各就其主管業務會同主管機關為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會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本法第三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之執行單位,為各該政府之農業行政部門。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細則依農會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法第三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之執行單位,為各該政府之農業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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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