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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第 八 章 經費
農業推廣經費募集收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其用途後,不得移充其他用途或彌補虧損,並由上級農會與主管機關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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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的其他條文

第37條農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第38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事業資金及第四款農業推廣經費之籌募對象、方法、標準、金額及用途,應訂入年…第40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款所稱農業金融機關,應就每年度所獲純益提撥一部分充作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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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