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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施行細則
› 第38條
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第 八 章 經費
本法
第三十八條
第三款事業資金及第四款農業推廣經費之籌募對象、方法、標準、金額及用途,應訂入年度事業計畫及預算。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會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0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款所稱農業金融機關,應就每年度所獲純益提撥一部分充作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
「經費」的其他條文
第37條
農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
第39條
農業推廣經費募集收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其用途後,不得移充其他用途或彌補虧損,並由上級農…
第40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款所稱農業金融機關,應就每年度所獲純益提撥一部分充作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
← 第37條
看 農會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3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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