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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第 八 章 經費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事業資金及第四款農業推廣經費之籌募對象、方法、標準、金額及用途,應訂入年度事業計畫及預算。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會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0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款所稱農業金融機關,應就每年度所獲純益提撥一部分充作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

「經費」的其他條文

第37條農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第39條農業推廣經費募集收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其用途後,不得移充其他用途或彌補虧損,並由上級農…第40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款所稱農業金融機關,應就每年度所獲純益提撥一部分充作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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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