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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第 九 章 監督
主管機關為監督農會財務處理及財產管理,得派員檢查農會財務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 主管機關為前項檢查時,得視需要聘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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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的其他條文

第41條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為農會整理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主管機關指定具有理事、監事候選人…第43條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之處分,自送達相對人起,依送達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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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