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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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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第 九 章 監督
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之處分,自送達相對人起,依送達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會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1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為農會整理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主管機關指定具有理事、監事候選人…
「監督」的其他條文
第41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為農會整理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主管機關指定具有理事、監事候選人…
第42條
主管機關為監督農會財務處理及財產管理,得派員檢查農會財務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主管機關為前項檢…
← 第42條
看 農會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4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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