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會法 › 第21條

農會法 第21條

農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農會聘、雇人員、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或其他與農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業之職務,並不得經營與農會有競爭性之營利事業。
AI 白話解釋
← 第20-2條看 農會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