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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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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第23條
第 五 章 職員
農事小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會員選任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小組組長出缺時,由副組長繼任;其任期至原任小組組長任期屆滿為止。 農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者,得登記為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候選人。但有
第十五條之一
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 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參加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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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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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農會理、監事之候選人,以其所屬基層農會會員為限;上級農會理、監事之候選人,不限於下級農會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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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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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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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農會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前項理、監…
第2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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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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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農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會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遴選之合格人員中聘任之。聘期最長以當屆理事任…
第25-1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一、全國及直轄市農會總幹事應具下列…
第25-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已受聘者,亦同:一、…
第25-3條
農會總幹事應於受聘之日起十日內,檢具有不動產之保證人兩人以上保證書或員工誠實保險,向農會保證…
第26條
農會總幹事以外之聘任職員,由總幹事就農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並指揮、監督。前項聘任職員,應…
第27條
農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有競…
第27-1條
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擔任同一農會之理事長、常務監事或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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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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