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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第29條

第 六 章 權責劃分
農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行使職權,應限於會議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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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劃分」的其他條文

第28條農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第30條農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出席法定會議,每人有一表決權,其決議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致損害農會…第31條農會總幹事秉承理事會決議執行任務,向理事會負責。第32條農會總幹事執行任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致損害農會時,應負賠償責任。農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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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