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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第32條

農會總幹事執行任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致損害農會時,應負賠償責任。 農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因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時,總幹事及有關職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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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